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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施林与高海燕、黄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海燕,施林,黄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燕。委托代理人顾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林。委托代理人蔡仁清。原审被告黄志强。上诉人高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施林、原审被告黄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海燕以本案当事人就案件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海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海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为1092元,由上诉人高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