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薛金红与肖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红,肖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薛金红,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周明辉,四川蜀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肖亚东,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丁慧,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红诉被告肖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金红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