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柳茂春与张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茂春,张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柳茂春,男,1944年3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张宗兰,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茂春与被告张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茂春以欲与被告张宗兰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茂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茂春负担。审判员 黄宏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