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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柳茂春与张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茂春,张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柳茂春,男,1944年3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张宗兰,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茂春与被告张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茂春以欲与被告张宗兰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茂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茂春负担。审判员  黄宏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