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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原告:王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羽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