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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敏与张帆、黄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张帆,黄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杨敏,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帆,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黄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对被告张帆、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