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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恩扬诉沈阳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胡恩扬,女,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沈阳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扬诉被告沈阳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就位于西丰县郜家店镇裕和花园5栋442号房屋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恩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丰武审 判 员  田宇才人民陪审员  董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都业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