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04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应诗、刘吉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应诗,刘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04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应诗,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吉涛,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督字第70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