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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与麦建旺、谢爱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麦建旺,谢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第3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黄芸,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海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海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麦建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416。被执行人谢爱华,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727。现申请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撤回其执行珠港计卫(南水)征决字(2015)第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程 怡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素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