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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任伯阳与郝天凯、范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伯阳,郝天凯,范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任伯阳,男。被告郝天凯,男。被告范永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伯阳与被告郝天凯、范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伯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伯阳撤诉之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伯阳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任伯阳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