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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文游与白银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游,白银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游,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白银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富,总经理。杜文游申请执行白银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1726275元,并承担执行费196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杜文游申请执行白银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