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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庄菁、姜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庄菁,姜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胡晓辉,该行行长。被告:庄菁,女,汉,现下落不明。被告姜立斌,男,汉,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告庄菁、姜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庄菁、姜立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方 瑛人民陪审员  宋社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