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德强与吴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王德强。委托代理人王钟琦,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瑞莲。委托代理人李吉,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强与被告吴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50元,退回原告1950元。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