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基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保华,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红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