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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宝才与马洪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才,马洪翔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刘宝才。被告:马洪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才与被告马洪翔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才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宝才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