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家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970号罪犯刘家强,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强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肇中法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刘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2014年8月,2014年11月均获得表扬;2014年1月,2015年1月均获得记功;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家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家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