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松柏、张永友与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柏,张永友,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754号原告周松柏,男,汉族,1959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永友,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19-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德万,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甘家桥,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柏、张永友与被告重庆跃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松柏、张永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松柏、张永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柏、张永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3356元,由原告周松柏、张永友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