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云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8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云飞。因吸毒,于2013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12月2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5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云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云飞在其位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路XXX号出租房X楼房间内,容留萧某吸食冰毒。2、2015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郑云飞在其位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路XXX号出租房X楼房间内,容留萧某、唐某、陈某吸食冰毒。同日14时许,被告人郑云飞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萧某、唐某、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云飞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云飞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郑云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云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李熊熊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