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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永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云,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永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德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永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镇江市茂林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