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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史晶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9-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对原告史晶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一处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27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271元,由原告史晶磊负担6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635元,由原告史晶磊负担3.5元”。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