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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阿根廷。委托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国外,具体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尚如审 判 员  王绍荣人民陪审员  何文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瑜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