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阿根廷。委托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国外,具体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尚如审 判 员 王绍荣人民陪审员 何文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瑜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