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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品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品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56号罪犯林品纪,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荔法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品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品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林品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品纪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品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品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