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子彦与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61号原告张子彦,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薛店镇花庄148号。委托代理人张华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熊云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委托代理人花磊,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启超,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彦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子彦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子彦负担。审 判 长  王争学审 判 员  刘朋飞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