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国庆与被执行人南京振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崔柏霖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庆,崔柏霖,南京振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198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庆,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柏霖。被执行人南京振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沅江路62号-7。法定代表人崔柏霖。林国庆诉被告崔柏霖、南京振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柏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南京振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崔柏霖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06幢206室和栖霞区文范路9号11幢2单元304室,南京振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沅江路62号-7的房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设有大额抵押,均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7483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已处置财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