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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凌玲与杭州市萧山区幸福泉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玲,杭州市萧山区幸福泉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凌玲。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幸福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於彩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玲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幸福泉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凌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幸福泉幼儿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玲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幸福泉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玲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