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3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与王明欠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王明欠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3494-1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91内,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欠,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怀川,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王明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为266元,由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