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永真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永真。上诉人马永真因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他字第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该案系因起诉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未取得征地补偿款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遂裁定对马永真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马永真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系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在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1.376亩,1998年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已经取得。2002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将0.45亩土地承包给上诉人,2010年国家征用时,上诉人未取得土体补偿款,因村委会未给上诉人发包土地导致其未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他字第5号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永真在2002年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系其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导致未能获得土地补偿款而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高淑芳代理审判员吴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