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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少布诉被告刘青权、陈朝老吐、贺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布,刘青权,陈朝老吐,贺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白少布,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刘青权,男,4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陈朝老吐,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贺秋明,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少布诉被告刘青权、陈朝老吐、贺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少布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少布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少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少布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