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少布诉被告刘青权、陈朝老吐、贺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布,刘青权,陈朝老吐,贺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白少布,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刘青权,男,4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陈朝老吐,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贺秋明,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少布诉被告刘青权、陈朝老吐、贺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少布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少布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少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少布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