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袁华兵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445号罪犯袁华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成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华兵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46000元。维持并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832号刑事判决,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4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12月24日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03年12月24日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3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以(2009)成刑执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2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成刑执字第54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华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79分。被处民事赔偿146000元剩余145000元未履行。四川省小金县日尔乡人民政府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华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胡开江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