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伍勇、刘新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伍勇,刘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刘建军,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伍勇,卧龙镇供销社员工。被执行人刘新娥,经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卫计征字(2014)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襄生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