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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恢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廖文继与冼绍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继,冼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恢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廖文继。被执行人冼绍忠。本院在执行廖文继申请执行冼绍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文继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 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