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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石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77号罪犯胡石安,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揭东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石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胡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石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2月因(2014年度)生产超额完成任务30%获得监狱记功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石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石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