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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长学与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学,马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梁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徐长学,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先锋,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国,农民。原告徐长学与被告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长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长学诉称,2005年9月17日被告马建国向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借款17047元,后偿还了2000元,尚欠15047元。2014年5月22日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改制,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马建国偿还借款1504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建国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徐长学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及照片两份,证明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马建国。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马建国于2005年9月17日向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借款17047元,至今未偿还。被告马建国未到庭,对原告徐长学提交的上述证据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马建国于2005年9月17日向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借款17047元,被告马建国仅偿还了2000元,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于2014年5月22日将对被告马建国享有的债权15047元转让给了原告徐长学,并于2014年5月22日通知了债务人即被告马建国。本院认为,被告马建国2005年9月17日在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借款17047元,仅偿还了2000元,济南出版社水泊图书发行中心于2014年5月22日将该债权15047元转让给了原告徐长学,并通知了被告马建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徐长学要求被告马建国偿还借款1504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长学借款15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马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景涛审 判 员  赵延敏人民陪审员  陈公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竞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