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蔡清俊与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清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44号申请人:蔡清俊,��,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船员,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锦江路南52号。被申请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蔡清俊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新锦程9”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蔡清俊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新锦程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12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睿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