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蒋林华、陆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蒋林华,陆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峰,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茂,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林华。被告陆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蒋林华、陆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