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景贤与黄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贤,黄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贤,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黄才,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张景贤与被执行人黄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才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才所有的宁ACJ9**号解放牌小型汽车、宁AL68**号宝马牌小型汽车、宁AAS7**号宝马牌小型汽车及宁A2H0**号荣威牌小型汽车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