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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楚某甲与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楚某甲,楚某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甲。委托代理人靳某。委托代理人楚某丙。原审第三人楚某乙。上诉人王某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