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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汪增祥、胡志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汪增祥,胡志菊,诸葛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80-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童亚飞,主任。被执行人汪增祥。被执行人胡志菊。被执行人诸葛国树。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汪增祥、胡志菊、诸葛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504.6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诸葛国树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胡志菊因妨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诸葛国树所有的浙G×××××号荣威牌汽车、浙G×××××号奥铃牌汽车各一辆(均下落不明)。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诸葛树国及其所有的浙G×××××号荣威牌汽车、浙G×××××号奥铃牌汽车均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