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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传会,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冯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