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传会,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冯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