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邢顺利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97号原告邢顺利,女,1953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其群,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葛寅秋。委托代理人贾慧金。原告邢顺利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原告邢顺利诉称,西城区双柳树二条X楼XX号是区政府所有的直管公房,原由邢顺利的母亲杨秀英承租。2012年7月1日杨秀英去世。邢顺利与邢顺凤系同胞姐妹,系杨秀英之女。现经查邢顺凤欺骗取得新兴里社区居委会出具其在该房屋居住而其他兄弟姐妹不在此居住的《证明》和北京市皮革制品厂破产清算组出具的邢顺凤无住房的《住房证明》,并据此向房管部门申请将该房屋变更由其本人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二分公司于2014年在没有核查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邢顺利与邢顺凤及其他兄弟姐妹多年来只是户籍在此,均不在此居住。邢顺利认为区政府擅自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为维护邢顺利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将西城区双柳树二条X楼XX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为邢顺凤的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区政府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邢顺利自述,其于上世纪80年代与李玉庆结婚后便不在该诉争公房处居住。本案中,邢顺利并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杨秀英去世之前,与杨秀英在诉争房屋处形成共居关系并达两年以上。因此,邢顺利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顺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邢顺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凌寒人民陪审员 来丽春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