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冯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丘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冯某诉被告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自行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前已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但被告表示愿意改过,我才与被告结婚。婚后,由于被告从事导演工作,常年在外拍戏,每次分开都是三、四个月,双方共同生活很少,被告出外工作赌博,回家也赌博,我经常为被告还赌债,为了帮被告还赌债,卖掉了两套房屋,并向别人借了30万元。我与被告已有四年没有见面,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本案受理费由我负担。被告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长期分居,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从而影响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导致遇事不能进行有效沟通,造成矛盾逐渐加深。另外,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是可以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利平人民陪审员 陈昌源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应华古小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