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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宋云与陈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陈武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02号原告:宋云,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委托代理人:赵丽红,女,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陈武明,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原告宋云与被告陈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云的委托代理人赵丽红和被告陈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云诉称:被告陈武明承建徐家渡镇李水根的自建房时,原告给被告打工,用砂浆粉内墙,该工程,至今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560元。至于有一堵墙没有粉平整,扣原告劳务费300元至600元都可以接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武明辩称:被告承建徐家渡镇李水根的自建房时,被告请原告用砂浆粉内墙,至今欠原告劳务费4560元属实。有一堵墙没有粉平整,请别人去返工,大概要花500元。如果房东不扣被告的钱,被告也不会扣原告的钱,如果房东扣被告的钱,被告也就会扣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武明承建上高县徐家渡镇李水根的自建房时,原告宋云于2014年8月17日至同年11月17日给被告打工,用砂浆粉内墙,该工程,至今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560元。由于原告用砂浆粉内墙时,有一堵墙没有粉平整,并且房东有一部分工程款没有付给被告,所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劳务费456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此劳务费未果,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决。以上事实有被告陈武明写给李水根的领条一张、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宋云给被告陈武明打工,被告陈武明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给原告宋云劳务费4560元,但由于原告用砂浆粉内墙时,有一堵墙没有粉平整,被告辩称请别人去返工,大概要花500元,原告也同意扣500元劳务费,本院确认从原告的劳务费中扣500元,所以原告宋云现要求被告陈武明支付劳务费406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宋云劳务费40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陈武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鲍在亮审判员  黄光明审判员  刘满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