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雄伟与陕西煤业化工实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雄伟,陕西煤业化工实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雄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实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18号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上诉人朱雄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679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雄伟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雄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雄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