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谢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谢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执��字第1号申请异议人徐某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920。被申请异议人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030。第三人饶某某(系申请人徐某某的丈夫),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031。本院在执行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异议人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异议人徐某某认为,1、其对丈夫饶某某向谢某某借款事实毫不知情,借款金额及用途一概不知,谢某某明知借款人已婚,向其借出大额现金,未向借款人提出要求夫妻共同签名承担,或向其妻子告知借款事宜,未尽到告知义务。虽然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期间,但其未使用过借款或借款所得收益,故其不承担还款责任或连带责任。2、自(2013)梅平法平二初字第158号判决书生效后,因无法一次性付清借款,故约定其丈夫饶某某每月从工资中支付2500元给谢某某,执行至今。由于其丈夫无其他收入来源,每月工资用于还款后所剩无几,家中还有两位老人和一小孩要抚养,家庭负担重,现生活已极为困难。故请求撤销(2015)梅平法民二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饶某某未履行(2013)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5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饶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徐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梅平法民二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徐某某为被执行人。裁定作出后,徐某某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2015)梅平法民二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徐某某与第三人饶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5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系徐某某与饶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书面证据看,申请异议人徐某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丈夫饶某某与谢某某有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间有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故申请异议人徐某某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异议人徐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案未收取受理费。审判长 黄运光审判员 张榆培审判员 刘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丘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