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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青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青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龙天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青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青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青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