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徐仁静与欧言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静,欧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964号申请执行人:徐仁静,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欧言坤,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言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言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