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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徐仁静与欧言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静,欧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964号申请执行人:徐仁静,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欧言坤,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言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言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