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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一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舟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舟敏上诉人蒋舟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蒋舟敏上诉称,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通过请示程序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蒋舟敏向上海市公安局寄送举报材料的行为,应视为发出要约。合同是否成立应视上海市公安局是否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本案上海市公安局对于蒋舟敏的举报未予答复,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对蒋舟敏的要约未予承诺,即双方并未形成合同关系。现蒋舟敏无证据证明其与上海市公安局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