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68号原告冯��,男。被告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