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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成永明与被告刘开强、刘因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明,刘开强,刘因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670-2号原告:成永明。委托代理人:唐裕森,宜宾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开强。被告:刘因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永明与被告刘开强、刘因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永明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刚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清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林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