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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421号原告: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东湖街道刘付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7196685-0。法定代表人:吴淑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世君。被告:辽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榆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121809-0。法定代表人:朱梦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绍臣。原告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予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原告沈阳金通创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