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健峰与魏延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健峰,魏延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安健峰,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魏延庆,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健峰诉被告魏延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健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搜索“”